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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0713 二十三則重點新聞


 0709-0713一週新聞重點

1】台灣民政府林志昇欠稅2.1 僅追回48萬元

2】史上最大醫界集體逃漏稅案 北檢對少將院長王智弘27人提上訴

3】大老闆愛捐錢做公益?背後暗藏節稅撇步…

4】政治獻金抵稅 個人最多20

5營業地址跨區局變動 直撥退稅須重新申請

6】租賃專法減免稅優惠 房東期待又怕受傷害

7】大陸.資金.對策/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解析

8】林志昇欠稅2 僅追回不到50萬元

9洗錢防制如足賽 台銀:有3防線

10房東非境內居住者 代扣稅20%

11】停業期銷貨 須報營業稅

12】熱泵熱水器 要課貨物稅

13獨資事業轉讓 要辦清算申報

14】娛樂圈震撼彈!崔永元再挖逃稅名單 585人送稅務總局

15CRS與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講座 浩富集團 力邀立委余宛如關切

16Deloitte稅務專欄-保險業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所得類別爭議

17伙食費每月2,400元內 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18房屋租給弱勢 享減稅優惠

19退休專戶結清剩餘款 企業應列報其他收入

20不動產交易轉趨觀望 土增稅連三月負成長

21溢繳海關稅款 計息退還

22申報風災減免 把握三步驟

23外銷損失逾90 應提出證明文件

 

1台灣民政府林志昇欠稅2.1 僅追回48萬元

20180709 中時 陳志賢

「台灣民政府」祕書長林志昇被控詐欺7億元,9日遭桃檢起訴,但林另因欠稅2.1億,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僅執行到48萬元,雖20166月一度聲請管收,卻遭北院駁回,台北分署日前抗告成功,高院5日發回北院重裁,台北分署9日表示,北院近日可能會開庭,目前仍積極追討林志昇欠稅。

 

行政執行署表示,林志昇早年擔任「天府建設開發」公司董事長,積欠所得稅19600多萬,加上罰鍰,累計210941716元,台北分署迄今僅執行到484060元。林一直被列為欠稅大戶,遭限制出境13年。

 

台北分署多次要求林提出清償計畫,林指他僅掛名,欠稅與他無關。但執行官發現,林曾向國稅局申請複查,還陸續提領4954萬,以林隱匿財產,2016627日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

 

林志昇主張他患有重疾,「若遭管收會有生命危險之虞」,法官駁回台北分署聲請,但台北分署不服,提起抗告,案件拖延超過2年,最高法院支持台北分署見解,台北分署直至75日收到高院公文,指全案發回北院重裁,因此目前林志昇管收案,延宕逾2年,仍在北院審理。

 

但目前林志昇因涉台灣民政府詐欺案,遭桃檢聲請羈押迄今,北院是否裁定管收,可能需向桃院借提林訊問。

 

台北分署雖曾一度對林志昇發出禁奢命令,限制他不得有奢華行為,並呼籲民眾踴躍檢舉林名下資產提供執行,但成效不彰。

 

執行官多次要求林志昇清償,但林都雙手一攤說沒錢,但見到桃園檢調在林志昇毫宅的衣櫥暗櫃搜出1.3億元現金後恍然大悟,原來林志昇在外沒有豪奢行為,才知他都將錢藏在家裡。

 

台北分署說,由於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曾囑託桃園分署到民政府查訪,但因該建物並非林名下而作罷,另查出林在新北市金山區有不動產及土地,目前已囑託宜蘭分署執行,持續追討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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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上最大醫界集體逃漏稅案 北檢對少將院長王智弘27人提上訴

20180709 中時 陳志賢

被稱為史上最大醫界集體逃漏稅案,國軍台中總醫院、少將院長王智弘及三總整形外科主任戴念梓等27人遭起訴,台北地院上月以檢調有預設立場且誘導證人,程序有瑕疵,且檢方舉證不足,將27人全數判決無罪。但台北地檢署不服,認為北院判決違法,9日表示已向高院聲明上訴。

 

本案爆發2005年間,國稅局稽核綜合所得稅,發現多名醫師捐款給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成漢教育基金會,藉此降低稅率,但基金會事後卻以獎助研究計畫為名,回流9成捐贈金額給這些醫師。

 

國稅局清查自2005年至2009年間,共有253名醫師、醫學院教授透過這2個基金會逃稅,捐贈金額總計2.6億多元,逃稅金額為7840萬多元。事後國防醫學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士蔡作雍等225人因認罪獲緩起訴,另有王智弘等27人不認罪遭起訴。

 

北院審理後認為,有些被告捐款金額遠超過實際領得的補助額,無法構成「真捐贈、真逃稅」,且勘驗錄音檔案發現,檢調在詢問基金會證人時,有預設立場、反覆質疑、誘導或暗示受詢問人該如何回答,程序有嚴重瑕疵。

 

北院指出,基金會相關成員在法院審理作證時,未證述基金會將捐款金額以95%退回給原捐款人經過,被告也否認犯案,檢方又提不出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在626日將27人全部判決無罪。

 

但北檢認為,北院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決有違背法令,因此已先向高院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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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老闆愛捐錢做公益?背後暗藏節稅撇步…

2018-07-09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根據最新出爐的105年綜所稅初步核定統計專冊,近55%的申報戶每年都有申報現金捐贈支出,且稅率愈高捐贈的戶數愈多,年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的申報戶中,78.61%都有現金捐贈。

 

有錢人特別有愛心嗎?科技部的「高所得納稅人的捐贈行為」研究發現,有錢人捐贈的價格彈性大於一般納稅人,也就是說,有錢人更積極規畫捐贈,利用價格變動來避稅。

 

在所得最高的1%超有錢納稅人中,捐贈行為有極大的異質性。所得對捐贈的影響,會因所得來源而有差異,相對於投資所得或營利所得等暫時性所得變動,薪資等恆常性所得變動,對有錢人捐贈的影響較大。

 

策略性捐贈 獲較大利益

 

因此,一樣是有錢人,有些人捐很多,有些捐很少;有錢人每年捐款金額占比變化極大;有錢人常常會在某一年捐贈極大金額,但在其他時間則捐贈不多,這種是「策略性捐贈」,以獲取捐贈的較大利益,如進入慈善機構的董事會等。

 

描述: 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18/07/08/1/4972836.jpg&x=0&y=0&sw=0&sh=0&sl=W&fw=400&exp=3600

 

為鼓勵民眾透過捐贈促進社會公益,並且減緩政府支出壓力,財政部透過租稅誘因,將捐贈納入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有關國防、勞軍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

 

所得愈高 減稅利益也愈大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報稅,就可用到捐贈扣除額。所得愈高,捐贈可扣的金額愈高,減稅利益也愈大。不過,因為捐贈扣除有上限,乘以稅率後,捐出去的還是比省的稅多。

 

例如年所得1億元的富人,本來要繳稅4000萬元,捐給慈善基金會2000萬元後,年所得降為8000萬元,只要繳稅3200萬元,省稅800萬元。扣掉省稅優惠,富人還是拿出1200萬元來做好事。

 

集團成立基金會 好處多多

 

楊建華說,很多大老闆會捐贈給自己集團相關的基金會,既增加基金會財源,也在幫自己節稅。成立公益信託與捐錢給基金會的節稅效果相當,但掌控度更高。

 

一般民眾想要享有捐贈減稅的好處,楊建華提醒,並非所有的捐贈都可拿來抵稅,須留意可扣除的項目,捐給不同的對象,抵稅額度上限也不同。

 

捐贈政黨 得票率要超過1

 

今年有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民眾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楊建華說,此類捐贈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扣除,但對政黨的捐贈,其得票率要超過1%者才能列舉。

 

依照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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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治獻金抵稅 個人最多20

2018-07-0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九合一選舉將在年底登場,愈來愈多企業和個人捐款給特定候選人,相關捐助款的報稅方式,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長張芷表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個人及營利事業規定並不相同,以總額而言,個人可節稅金額每戶以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則達50萬元。

 

描述: 經濟日報提供

 

納稅義務人捐贈候選人或政黨的各項捐贈,雖可以報稅,但在限額等方面有不少限制,常受到忽視。張芷表示,從個人方面來看,相關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必須注意的是,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的20%,且捐贈總額則不得超過20萬元;且如是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捐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如果換成營利事業的捐贈,規定又不一樣。企業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將捐款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10%,且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納稅義務人還必須特別留意的是,如果沒有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經撤銷的話,將不予認定。另外,捐贈政治獻金也要記得索取收據,如未取得或是收據格式不符,則無法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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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營業地址跨區局變動 直撥退稅須重新申請

2018-07-0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直撥退稅雖然省時又便利,近年來一直為稅務機關鼓勵推動,但財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此方式辦理退稅,如果營業地址有跨區局變動,一定要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稅款恐無法如期入帳。

 

稅務官員表示,近期接獲營業人詢問類似的情況,例如,原1~2月營業稅退稅入帳日應為415日,過了期限卻未收到退稅款,擔心出現異常情形而致電詢問。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雖已申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採直撥退稅,但營業地點遷移至其他國稅局轄區後,就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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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賃專法減免稅優惠 房東期待又怕受傷害

2018-07-08中央社 8日電

永勝資產科技集團特助劉大有表示,租屋系統大部分地下化的主要原因就是「稅」,出租宅一旦曝光,房東就要報繳租賃所得稅,房地稅也改以「非自住」課徵,稅率一口氣爆漲25倍,為了避稅,房東當然不願浮上檯面。

 

租賃專法對「委託代管業代管」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1年以上的個人房東祭出所得稅減免優惠,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為6000元,月租金6000元到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減除率為53%,月租金超過2萬元部分,必要費用減除率為43%

 

劉大有指出,房屋的持有稅包括房屋稅與地價稅,都屬地方稅,租賃專法授權縣市政府「得」減徵,但是否減徵、減徵多少、是否將租賃屋改列「非自住」課稅,各縣市還沒有一致做法。

 

劉大有說,租賃專法的租稅減免優惠對桃園以南的房東比較有利,因為桃園以南的房租比雙北市便宜,經過租稅減免後,所得稅增加約千元,甚至免稅,而持有稅本來也不高,就算改課非自住稅率,也不致於造成房東負擔。

 

但租稅減免優惠能否在雙北市發揮功效,就不一定了,劉大有說,雙北房租行情比較高,房東當然會盤算持有稅、所得稅一增一減,是否划得來,會觀望市場氛圍後做決定。

 

全國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張(水靜)勻認為,房東對曝光出租宅仍有疑慮,主因是稅捐稽徵法對補稅的追溯期為57年,房東可能因此卻步,這也是內政部需要與稅捐機關共商改進,台灣的租賃事業才會有新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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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陸.資金.對策/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規解析

2018-07-09經濟日報 耿悄然(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

64號文解決了大陸台商在台灣發生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問題,有利於台商在台灣設立研發中心享受節稅政策。

 

大陸台商回台灣設立研發中心是近期非常熱門的佈局選項,但因為過去境外研發費用不能在大陸稅前抵扣,讓大陸台商在台灣的研發支出無法享受大陸稅收好處,也白白損失了不少利潤。

 

但上個月6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的64號文《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取消了過去委託境外研發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回溯至201811日起執行,徹底解決大陸台商在台灣產生研發費用的稅務損失問題,這將是近期台商稅務上最重大的利好消息。

 

此次64號文重點分析如下:

 

一、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限額規定

 

台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適用64號文

 

1、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須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

 

2、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限額,為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最後再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金額,與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兩者孰低來確認作為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的金額。

 

3、若是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得列入加計扣除範圍。

 

舉例來說,委託境外機構發生的研發費用為200萬元,按上述分析則委託境外研發費為200 x 80%=160萬元;如果該企業在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總額為360萬元,那再根據上述分析,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可加計扣除限額為360 x 2/3=240萬元,在比較160萬和240萬何者較低原則下,很明顯可知境外部分可以加計扣除的基數為160萬元。

 

但如果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總額改為210萬元,則境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計算為210*2/3=140萬元,那境外部分最高可以加計扣除的基數便降為140萬元。

 

二、委託關聯方研發關注重點

 

64號文同時也延續了大陸稅務局對關係人交易的重視,大陸台商須注意幾個重點:

 

1、委外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若獨立交易原則下有企業難以舉證,那就給稅務機關保留了裁量權,因此,企業為了避稅而虛增境外研發費用的做法將存在實質稅務風險。

 

2、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以備稅務核查。

 

三、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程序

 

1、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2、加計扣除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也就是對加計扣除的委外研發費用,企業可以直接申報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只保留稽核權力,不做事前審核,如此一來,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及企業會計核算規範性要求較高。

 

最後,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當年度起算,須將以下資料保留10年備查:

 

(一)企業委託研發項目計畫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帳及匯總表

 

(五)委託境外研發的銀行支付憑證和受託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託研發專案的進展情況

 

(七)若企業已取得地市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也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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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志昇欠稅2 僅追回不到50萬元

20180710 工商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台灣民政府」祕書長林志昇被控詐欺7億元,9日遭桃檢起訴,林另因欠稅2.1億元,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僅執行到48萬元,20166月雖一度聲請管收,卻遭北院駁回,台北分署歷經2年抗告,終獲成功,高院5日發回北院重裁,台北分署仍積極追討林欠稅。

 

行政執行署說,林早年擔任天府建設開發公司董事長,積欠所得稅19,600多萬,加上罰鍰,累計21,0941,716元,而台北分署迄今僅執行到484,060元。林一直被列為欠稅大戶,遭限制出境13年。

 

台北分署多次要求林提出清償計畫,林指他僅掛名,欠稅與他無關。但執行官發現,林曾向國稅局申請複查,還陸續提領4,954萬元,以林隱匿財產,2016627日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

 

林主張他患有重疾,若遭管收會有生命危險之虞,法官駁回聲請,但台北分署不服,提起抗告,時間超過2年,台北分署5日收到高院公文,指全案發回北院重裁。

 

台北分署雖曾一度對林志昇發出禁奢命令,限制他不得有奢華行為,並呼籲民眾踴躍檢舉林名下資產提供執行,但成效不彰。

 

執行官多次要求林清償,但林都雙手一攤說沒錢,但見到桃園檢調在林與妻子的豪宅衣櫥暗櫃搜出1.3億元現金後恍然大悟,原來林在外沒有豪奢行為,都是將錢藏在家裡。

 

台北分署說,由於台灣民政府位於桃園龜山,曾囑託桃園分署到場查訪,但因建物並非林名下而作罷,另查出林在新北市金山區有不動產及土地,已囑託宜蘭分署執行,持續追討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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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洗錢防制如足賽 台銀:有3防線

2018-07-10 台灣醒報 記者蔡岳宏╱台北報導

「洗錢防制如足球賽,有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內部稽核3道防線。」適逢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將於11月來台評鑑,台灣銀行10日舉辦「防制洗錢金融論壇」,透過演講、會談等方式,闡述如何落實銀行內部防範洗錢3道防線。台灣銀行董事長呂桔誠表示,金融犯罪是全面性的問題,台灣金融業應建立完善法令遵循、內部稽核制度及遵法的企業文化。

 

適逢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將於11月來台辦理實地評鑑,台灣銀行公會為落實「會員銀行的集體自律機制」理念,遂委託台灣銀行10日辦理2018「接軌國際法遵、跨域防制洗錢」金融論壇,邀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等主管機關、銀行公會會員代表,透過交流資訊、經驗分享,使各大小規模銀行均能建立完整法遵制度。

 

「洗錢防制有自行查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內部稽核3道防線。」呂桔誠將洗錢防制比喻為足球比賽,「第一道的前鋒是作業部門,再來後衛是法遵、風險控管,最後內部稽核是守門員。」呂桔誠坦承,過去銀行只注重作為獨立監控的內部稽核,「但當問題穿過兩道防線,洗錢犯罪就已經兵臨城下,光靠稽核並不足夠。」

 

「金融犯罪是金融業面對的共通問題,不只是法律遵循而已。」呂桔誠強調,包括打擊資訊攻擊、洗錢防制、法律遵循、公司制度、透明度都必須全面性遵循,才能讓台灣金融受到國際金融業的肯定、信賴。針對部分銀行沒有能力防制洗錢,乾脆不執行相關業務,呂桔誠呼籲,既然主管機關發放執照,銀行還是必須具備防範能力,「不能因為不碰水,就不學會游泳。」

 

台灣銀行表示,論壇以「內控稽核、法令遵循」、「洗錢防制、打擊資恐」為主題,透過專題演講、議題與會談的交流,闡述如何落實銀行內部控制洗錢3道防線,型塑銀行遵法文化,同時因應新型的洗錢手法,討論銀行間如何跨域整合資訊,共同運用大數據防制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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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東非境內居住者 代扣稅20%

2018-07-1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承租房屋經營小本生意,如果房東長期旅居國外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財政部表示,扣繳率將以20%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9)日表示,部分營業人承租房屋時,因ㄧ開始接洽者為仲介業者,並不清楚房東原來長年旅居國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因此,仍按10%計算扣繳額。

 

國稅局官員提醒,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如果房東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就應該以20%計算。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或是雖於境內無住所,但在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如房東屬前述境內居住者,其給付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否則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應以20%計。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所適用的扣繳率,應先行確認房東的課稅身分,如發現房東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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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停業期銷貨 須報營業稅

2018-07-1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由於經濟景氣表現波動變化大,營利事業常隨經營情況進行調整,甚至申請停業。財政部昨(9)日指出,營業人只要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就不能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此情形,應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停業的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營業人自行復業,未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備,經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可處最高15,000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被發現,此時沒有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可進一步從重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近期某公司A在請暫停營業期間,銷售250萬元的固定資產,既沒有申報復業核備,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最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2.5萬元,並從重裁處罰鍰12.5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則應辦理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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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熱泵熱水器 要課貨物稅

2018-07-1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在環保能源與空汙兩大議題的影響下,熱泵熱水器漸成為家用電器的新寵,與此同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現,產製此類產品的廠商,常忽略熱泵熱水器屬貨物稅應稅的範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熱泵熱水器技術日愈進步,由於兼具省電、環保及安全等特性,且產製熱水之外,還具備空調製熱、空調製冷等多種功能,目前很受民眾的歡迎,但相關產製廠商大發利市的同時,也常忽略,該產品屬貨物稅應稅範疇。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規定,凡用電力調節氣溫的各種冷氣機、熱氣機或中央空調,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而熱泵實務上常用於學校宿舍,做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須從價徵收15%

 

因此,廠商在產製熱泵熱水器前,應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如有應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而未辦理者,如主動補繳貨物稅加計利息,並補辦登記,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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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獨資事業轉讓 要辦清算申報

2018-07-1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經營彈性愈來愈大,尤其新創事業,組織型態調整相當靈活。財政部昨(9)日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等型態的營利事業,如果有出現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的情況時,應特別注意是否辦理當期決算、清算報告,尤其獨資事業進行轉讓,就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事業如果是只是變更負責人,則無須辦理。

 

描述: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實務上,不少營利事業面臨獨資轉讓,或是合夥架構改變時,不清楚該如何認定是否應辦理決、清算申報。尤其中小企業或新創企業通常規模較小,組織常配合發展過程進行調整,根據國發會的說法,公司法修正後包括董事席次、特別股等新修訂條文有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未來公司組織調整也將相當靈活。

 

對此,國稅局官員說,如果是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當發生變更負責人、合夥人的情況時,可分為獨資轉讓、獨資轉合夥、合夥人退出僅剩一人、合夥人變更等情況,進行認定。

 

首先,如果是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的負責人,在所得稅法中視為「轉讓」,依規定就必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其次,如果是獨資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經過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就不用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同時依所得稅法准免辦理當期決、清算。

 

而如果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出資額,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因為存續要件有欠缺,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最後則是如合夥事業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營利事業合夥主體並未解散、廢止或轉讓,則可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在45日內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申報。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各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情形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儘速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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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娛樂圈震撼彈!崔永元再挖逃稅名單 585人送稅務總局

2018-07-10世界日報 中國新聞組/北京10日電

大陸央視前主播崔永元9日深夜再次在微博上爆料,指他已整理出585名演職人員名單作為案例,並以Excel形式交予國家稅務總局及相關單位。他認為,名單上的人都涉及偷稅漏稅,「相信經過總局的調查取證,一定會真相大白」。

 

多維新聞報導,崔永元並未在微博提及名單上任何一個人的名字,亦沒有配上照片,令人猜不到名單上有甚麼名人。不少網友都認為,崔永元是放出震撼彈,大讚他打擊演藝界偷漏稅的行為,「哇、這個地震了!加油啊小崔!」,「國家需要崔老師這樣的棟梁」,「辛苦了,崔老師,這本來是國家該幹的事......」。

 

此前,崔永元早已指娛樂圈出現「天價片酬」、「陰陽合同」等現象,質疑有人偷稅避稅。他並多次在網上爆料馮小剛、范冰冰、范偉、楊子黃聖依夫婦、王中軍、王中磊等與《手機2》和《大轟炸》劇組有關的個別人的偷稅漏稅行為。

 

而此次爆料涉及人數達到585人,且這585人之前均與華誼兄弟合作過。此次爆料一出,中國娛樂圈料將人心惶惶,因為中國娛樂圈幾乎所有的演職人員都或多或少與華誼兄弟有過合作。

 

報導指出,崔永元似乎不滿足於扳倒個別人或者華誼兄弟一家公司,而是要引發中國娛樂圈的「地震」。

 

其實,崔永元日前曾發微博稱,最近比較少提及這兄弟倆(王中軍、王中磊兄弟),是希望讓華誼兄弟(股價反彈,讓散戶及時離場。當時他也已「預告」9日公布華誼兄弟逃稅違規的相關資料。

 

報導稱,崔永元曾多次就華誼兄弟及相關藝人偷稅漏稅的行為喊話中國稅務總局。但中國稅務總局遲遲未回應。隨後,崔永元在微博斥中國稅務總局「衙門作風十足」,套話連天,並質疑中國稅務總局的辦事效率。

 

針對崔永元的多次爆料,中紀委於76日發文稱將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該文章指出,「陰陽合同」背後有多種可能,除了存在偷稅嫌疑外,還有藝人借陰陽合同規避「限薪令」以實現個人高片酬,甚至可能存在利益輸送以及「洗錢」交易。

 

該文章還疑似透露崔永元舉報該事件的處理進程,稱「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漸次展開治理,不會僅僅止步於某個行業、某個領域,而會向全社會各個領域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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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RS與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講座 浩富集團 力邀立委余宛如關切

20180713 工商時報 文/郭亞欣

浩富集團於昨(12)日舉辦CRS與「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講座,由會計師廖美惠主講,特別邀請立法委員余宛如與會,特別表示政府關切海外資金回國投資問題,同時余宛如也在立法院提案「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期望朝野支持特別條例立法。

 

被稱作全球版肥咖條款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共有101個國家承諾加入,台灣2019年開始實施。為提供國人因應之道,鼓勵國人申報境外資金及引導資金回流進行國內投資,目前立法院爭取行政部門及民眾支持,在全球打擊避稅的浪潮中,提供給國人海外資金回流的最佳優惠稅負,並鼓勵投資政府政策推動項目,避免資金流於炒房炒股。

 

余宛如表示,以美國法規來舉例,雖企業海外資金在匯回美國之前不用繳稅,但海外盈餘稅率高達35%,導致企業海外資金不回流,再轉投資海外,不只造成失去潛在稅收,也損失本國的投資就業機會,而在2004年美國曾實施短期的租稅假期,讓企業將海外資金撤回國內,並施以超低稅率,但限定資金需投入創造就業機會、基礎建設或研發等,此舉成功活絡美國經濟。鑑此,余宛如認為,政府一直非常重視產業創新,「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能夠活化國內的經濟,又為海外資金找到最佳出路。

 

會計師廖美惠表示,CRS在台灣已將實施,要求台灣金融機構必須要依規定的程序對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以掌控國人境外公司在境外的金融帳戶資訊。在全球反洗錢的潮流下,跨國企業想利用稅制的灰色地帶,達到不合理的節稅目的,越來越難,因此浩富為台灣目前唯一與立委合作推動「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呼籲企業及民眾提供意見讓政府聽到,並於促資條例聯署書網站(http://www.saofrtt.com.tw/)下載聯署書並簽署,讓條例盡速通過,達成政府人民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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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Deloitte稅務專欄-保險業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所得類別爭議

20180713 工商時報 本文作者廖哲莉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邱小恕為協理

為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保險業得依保險法第1464條之規範,從事國外投資活動,包含投資國外債券。

 

然而,當保險業取得投資國外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收入或出售資產增益,該所得性質應屬「營業利潤」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尚無明確規範,故產生兩派主張:

 

稅捐機關認為保險業取自境外存款與債券之利息收入,其資金係源自境內營運產生,且須依保險法受主管機關管轄,則尚難逕謂「取自境外之利息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之資金與自本地保戶收取之營運資金或營運活動全然無關,故系爭所得應與在台灣經營工商之盈餘相關,是以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然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第10點,本法第8條第9款所稱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在台灣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是以稅捐機關認定投資國外債券取得之利息收入或出售資產增益係從事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產生,進而推定為「營業利潤」。

 

然而,該項收入是否可直接推定為「營業利潤」,實有爭議:

 

1.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之立法理由說明利息所得係以「給付人是否為我國境內之法人及個人」為準,且未有明文規範須審視所得人所營業務內容,並因所營業務內容屬「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而變更「利息所得」為「營業利潤」。

 

另遍查認定原則亦無以資金來源做為判斷該利息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歸屬營業利潤之規定。

 

2.此外,依保險法第13條「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則保險業之本業營業行為係上述態樣之保險承保,投資境外債券顯非本業營業項目,其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不應屬保險業之營業利潤。再者,債券投資係普遍之投資理財行為,並非保險業專屬之本業營業項目,是以債券投資產生之利息所得及財產所得非屬保險業之營業利潤。

 

3.如該保險業係外國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此,該分公司自境外取得之所得理應不計入該分公司,與前述稅捐機關之見解則可能產生衝突。

 

因此,外國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認為保險業取得投資國外債券之利息收入或出售資產增益應為「境外之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應併計境內之所得額納稅。

 

綜上,兩派主張對於保險業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範圍認定不同,進而分別推定系爭所得為「營業利潤」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惟現行條文尚無明確規範,致易有爭議,故建議訂定具體詳細之課稅規範,將保險業投資國外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而取得之利息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能歸屬於適當之所得,以杜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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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伙食費每月2,400元內 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2018-07-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職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每人每月伙食費,只要在新台幣2,400元以下,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提醒營利事業避免重複列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甲公司,其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720萬及伙食費28.8萬,然而,檢視該公司開立的薪資扣繳憑單中,就已包含了免視為薪資所得的伙食費,等於當年度薪資費用虛列28.8萬元,隨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提供給員工的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除了應提具員工簽名或簽章之名單,或伙食費原始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外,職工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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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屋租給弱勢 享減稅優惠

2018-07-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愛心房東節稅有撇步!政府為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東,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可達1萬元,愛心房東可注意相關減稅措施,並於申報時備妥相關文件及資料。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長張芷表示,為了保護社會弱勢族群居住需求,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住宅法於2017111日修正公布施行,提供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租金收入,享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減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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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規定,房屋出租之租金所得,其計算方式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作為所得額。

 

房東除了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也可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如果是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必要費用率則以60%計算。

 

愛心房東可自行將住宅出租,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出租社會住宅,包括出租給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皆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免稅額度。

 

此外,張芷也指出,今年因應修法後《租賃住宅管理及發展條例》規定,為鼓勵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張芷提醒符合前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之相關費用單據等,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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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退休專戶結清剩餘款 企業應列報其他收入

2018-07-1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合併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仍有剩餘款,就應列報所得為其他收入,以避免漏報所得遭國稅局開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往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在不足支付或沖轉時,才可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而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同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前述準備金或基金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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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動產交易轉趨觀望 土增稅連三月負成長

2018-07-1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內不動產交易轉趨觀望,財政部統計,上半年土地增值稅稅收465億元,較去年同期微減1億元;土地增值稅徵起件數29.3萬餘件,也較去年同期減少2,954件。

 

6月土增稅稅收75億元,較去年同月減少9億元,負成長10.8%;土地增值稅徵起件數46,699件,也較去年同月減少9,047件,負成長16.2%。

 

財政部統計處副處長陳玉豐分析,6月土增稅稅收減少一成,主要是因有一筆非營利事業單位大額退稅2億元,及不動產交易轉趨觀望。

 

陳玉豐表示,今年4月開始土增稅稅收就出現負成長,4月負成長6.5%,5月負成長3.9%,6月更是負成長10.8%,已連三個月負成長,顯示市場觀望氛圍漸濃。今年1月土增稅稅收成長17.3%,2月略為下滑,負成長2.2%,3月成長4.4%。上半年土增稅稅收負成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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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溢繳海關稅款 計息退還

2018-07-12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昨(11)日表示,財政部日前核釋,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經海關否准後,即使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程序,經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在提起訴願前,須先經過復查程序。

 

關稅法第47條第2項也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應按退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但須經復查先行程序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申請復查致原核課處分確定,嗣後再以同一原因事由申請退稅遭海關否准後,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否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加計利息規定,在實務執行上產生疑義。

 

關務署解釋,從關稅法第47條第2項立法理由,是希望達到公平合理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來看,似無意將未申請復查案件排除在得加計利息範圍外,因此,財政部核釋這類案件也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加計利息規定,避免遭致與民爭利之質疑。

 

不過,雖然納稅義務人享有加計利息退稅小確幸,但民眾對於依法須先經復查程序的案件,仍應依關稅法規定,在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以免因未申請復查而未審先敗,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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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報風災減免 把握三步驟

2018-07-1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瑪莉亞颱風漂向北方、遠離台灣,但如果有民眾仍因這次風災受損,財政部提醒,相關的損失可以申報減免,主要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但要把握災損報備的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證明文件,以及30日內申請報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動手清理颱風災損前,務必記得先「拍照存證」,同時備妥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以及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在30天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包括所得稅等稅目,都有相關減免規定。

 

具體而言,在所得稅部分,國稅局表示,受災戶經稅務機關派員勘查核定後,可在辦理該年度綜所稅及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果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也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值得注意的是,綜所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如果在15萬元以下,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如果有保險,無論金額多寡均可書面審核,或報備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可檢附照片、財產目錄等相關文件,同樣可採書面審核。

 

描述: 經濟日報提供

 

如果是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導致無法營業者,也可向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課稅。

 

至於貨物稅及菸酒稅方面,如果業者已稅或免稅貨物受損,導致無法出售,也可以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據此申請已納稅款退還或銷案。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如災害損失現場已清理完畢,未能及時拍照,也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憑證或保險投保或分期付款憑證者,稽徵機關仍會衡量實情,依民眾提示經村里長或警察機關的證明,核實認定其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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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外銷損失逾90 應提出證明文件

2018-07-12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金額如超過新台幣90萬元,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的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品質不符或發生瑕疵致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屬外銷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外銷損失,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各項文件,如果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應提供結匯證明文件,如未辦理結匯,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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